各县(市)区营商局:
现将《营口市政务服务综合窗口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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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
营口市政务服务综合窗口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设置及运行,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的通知》《营口市深化综合窗口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窗口,是指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设置的综合性办事窗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等七类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综合窗口应遵循规范合法、高效便民原则,提供咨询导办、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等服务,通过简化流程、加快流转,实现群众办事由“一事跑多窗”向“一窗办多事”转变,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根据事项领域、流程关联度、办件量和频率等因素,按照“分工协作、有效衔接”原则,科学设置各类综合窗口。
第七条 综合窗口包括以下类型:
(一)无差别综合窗口:分为综合收件窗口(负责授权事项统一收件)和综合出件窗口(负责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二)分领域综合窗口:社保、医保、税务、公安、公证、不动产、公积金、法律援助、婚姻登记、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领域可单独设置。
(三)功能性综合窗口:包括综合咨询窗口,提供咨询、引导,协调延时、预约服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协调解决办事堵点难点,提供兜底服务;帮办代办窗口,提供在线注册、登录、申请、查询及自助设备操作等帮办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可根据实际合并设置。
第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统筹事项办理量、服务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窗口数量。可弹性设置“潮汐”窗口,应对业务高峰期。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咨询导办。综合窗口提供引导、咨询、帮办等服务,有效分流办事人员。遇复杂或专业咨询需政务服务部门解答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派员提供专业咨询辅导。
第十条 前台综合收件。综合收件窗口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并当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出具《材料接收告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内容。
第十一条 收件材料交接。综合收件窗口使用营口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接件,录入信息并推送至政务服务部门。纸质材料附《收件材料流转单》,由政务服务部门至综合窗口领取并签字确认。即办件当场送达部门,承诺件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
第十二条 受理。政务服务部门使用一体化平台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操作。
(一)即办件:收件后当场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收到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由政务服务部门出具,并由综合收件窗口现场发放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决定,制作结果文书或证照并通过一体化平台上传。纸质办理结果附《出件材料流转单》及时递送综合出件窗口并签字确认。即办件结果当场送达申请人,承诺件结果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综合出件窗口。
第十四条 出件。综合出件窗口收妥办理结果后,按申请人约定的领取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及时处理。对已实现电子证照的事项,引导申请人通过营口政务服务网“我的办件”查看下载电子证照。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职责。
(一)通过授权委托书形式,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收件及发证权限委托综合窗口统一行使。
(二)明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并授权其履行本部门业务审核审批职权(包括转报上级审批业务的初审权)。
(三)制定规范、标准、清晰的办事指南(含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示范文本、常见问题等),作为综合窗口收件依据。
(四)优化事项办理流程,依法精简申请材料。部门提供给综合窗口的申请材料清单应与营口政务服务网公示内容一致。清单调整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将更新后的申请材料及审查要点书面函告政务服务中心。
(五)按时按程序办理综合窗口推送事项,形成审批意见或决定并通过一体化平台回传。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严格执行否定报备制度,不得随意退件。
(六)对综合窗口提供业务培训、疑难咨询及时解答、政策变动后跟踪辅导及日常收件出件工作指导。
(七)杜绝体外循环。纳入综合窗口办理的事项应全部通过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办理。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在综合窗口之外自行收件办理,确保所有业务流转可监管、可追溯。
第十六条 综合窗口职责。
(一)按授权范围校验审查申请材料,确认齐全合规后规范准确收件,做到文明热情、细致规范。
(二)将申请材料电子化,通过一体化平台推送至政务服务部门并跟踪进度。
(三)负责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书的统一出件,认真履行交接程序并做好台账登记。
(四)妥善保管纸质申请材料,及时移交政务服务部门。
(五)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非办理范围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解。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职责。
(一)实行综窗事项清单化管理。政务服务部门确定纳入或退出综合窗口的事项后,及时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调整清单。
(二)规范运用一体化平台,为综合窗口提供信息化支撑,促进数据互联共享。
(三)建立综合窗口管理制度(人员、监督检查、服务礼仪等),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检查综合窗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
(四)组织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技能、服务礼仪等培训,按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等级认定和定岗晋级。
(五)加强综合窗口人员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参加政务服务技能竞赛等活动。
(六)将综合窗口人员聘用、考核奖励、工作服装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章 矛盾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综合窗口业务产生的投诉和纠纷,以即时解决申请人问题为原则,由综合窗口和政务服务部门协同处理:
(一)以综合窗口为主处理:
1. 涉及窗口人员服务态度;
2. 涉及平台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3. 未按要求收件引发的问题。
(二)以政务服务部门为主处理:
1. 涉及业务内容、流程、系统对接、审批时效和结果的问题;
2. 因部门提供的收件清单与公示清单不一致引发的投诉;
3. 因部门未及时派员解答专业性咨询导致申请人等待过长的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指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分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lol买输赢平台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